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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2010-06-07
公开日期: 发布机构: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内容概述: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积极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在市局对外门户网站上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内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套设施建设,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充分发挥各类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四条 按照《条例》规定,市工商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条 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确保所发布信息准确、规范、保密。
  第六条 市工商局各机关科室、直属机构要及时对本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提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各单位负责人要负责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初审,再送市局办公室复审,重要内容呈报市局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后,按规定予以发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办单位负责清理和初审,信息涉及的其它科室要积极予以配合。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前,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外单位意见后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主办单位要先书面征求外单位意见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
  第七条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主办单位应先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
  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对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而我局与其它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有不同意见的,要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九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原则上要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即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交给有关单位进行办理。有关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信息或提出不予公开的意见送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如因需要征求外单位或第三方意见以及需要对信息资料进行处理等客观原因,而不能按期完成的,要提前说明原因),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后,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信息,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